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8]20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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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重新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省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23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为提高审批效率,省局决定对原审批流程进行简化,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初审后,取消市局审核环节,由县(市)、区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其他审批管理要求、程序仍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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