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9]20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4
实施时间: 2009-6-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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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13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9〕1393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9〕2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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