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三批备案名单的函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50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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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三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贸函〔2009〕1171号)转发给你局。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贸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三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经贸函〔2009〕1171号
省国税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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