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12家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9]7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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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纳税人向山东省平价福利基金会等12家单位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东人口关爱基金会、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山东省送温暖工程基金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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