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向其国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外字[1988]17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8-6-21
实施时间: 1998-6-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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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税务局:
  [1988]辽税政外字第16号请示收悉。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向其国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属于该职员为取得社会福利的投入,是其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部分,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定额扣除费用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对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上述保险金,原则上应计入该职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再作扣除。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明确:
  一、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的属于按其本国法律应由其本人直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不论是含在工资薪金之内支付,还是在工资薪金之外另行支付,都应同样计入该职员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的属于按其本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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