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认[2006]22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10
实施时间: 2006-8-10
失效时间: 2008-12-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0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鉴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
  二○○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应税物价格鉴证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通知
文号:桂地税发[2008]184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8-12-30
实施时间: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