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3]4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8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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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应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金额,按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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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六、个人所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 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从购房当月起,个人取得的差额部分收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部分失效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十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