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西地税发[2009]248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5
实施时间: 2009-6-1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72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分(县)局、稽查局:
  近有部分纳税人及基层局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始和截止时间提出疑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