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9]4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8
实施时间: 2009-5-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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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请示》(长地税发〔2009〕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第二款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得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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