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3]5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9
实施时间: 2003-5-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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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和理顺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对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财政、税务票据的范围重新明确,具体通知如下:
  一、使用财政票据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职工水电费,本系统上下级之间的资金往来和代管资金。
  (二)上级工会组织收取基层工会集中的会员费和工会经费的缴拨,地方性社团组织(属行政事业单位直属管理)收取的会员费。上级党组织收取基层党组织集中的党费及上下级党费缴拨。
  (三)以政府、部门和单位名义、地方性社团组织(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管理的团体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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