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8]19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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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研究开发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应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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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doc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