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22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6
实施时间: 2009-7-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9]90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局经管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总机构出具有效证明的问题
  为规范管理,跨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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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