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共广东省宣传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贯彻落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宣通[2007]3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5-15
实施时间: 2007-5-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8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内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号)关于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加快工作进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程序:
  (一)在我省辖区内的国家部委系统下属试点单位名单,由省文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