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2009]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09]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7
实施时间: 2009-2-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357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纳税人还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了严格依法治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维护纳税人的合......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