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校巴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8
实施时间: 2009-5-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8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国家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政策意见,支持中小商贸企业的发展,促进就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完善新办校巴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加强新办校巴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办校巴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要求进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