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文文号: 豫会协[2009]3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7-21
实施时间: 2009-7-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1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日,一些事务所来电询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收费约定条款的具体执行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说明:
  一、变更验资的最低执业成本计算问题
  事务所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若仅对本次变动(增加或减少)的实收资本发表审验意见的,应以本次变动额为基数计算最低执业成本;若对变动后的实收资本累计数发表审验意见的,则应以变动后实收资本累计数为基数计算最低执业成本。举例如下:
  某公司,原注册资本100万元,本次计划增资100万元,若省直某事务所仅对本次增资部分发表审验意见,则该项目最低执业成本800元(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