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9]11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7
实施时间: 2009-7-7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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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在契税征收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购买房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购买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的签订日期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孰先的原则确定,并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相对应的税率。其中,分期付款并分期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最后一次交齐全部购房款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时间为准。
  二、关于无籍房屋契税征收问题
  对各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为改善民生准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籍房屋,属于原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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