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6]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6
实施时间: 2006-12-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34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规定,对我市律师事务所按综合负担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