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9]1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23
实施时间: 2009-7-2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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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8〕224号文转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进一步增强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的意识
  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中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都应当为纳税人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的保密信息。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涉税事项受理人员、完税证管理人员、销号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岗位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防止泄密、失密。同时,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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