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03]8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1-17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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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关于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一)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存续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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