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地税二[1999]3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0-1
实施时间: 1999-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976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便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号信令)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