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公积金管委会[2009]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6-18
实施时间: 2009-10-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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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关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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