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教[2009]3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6-25
实施时间: 2009-6-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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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沪财教〔2009〕3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补偿的具体操作问题的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高等学校毕生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地区和基层单位外,本市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其他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也适用《办法》和本补充通知。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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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表: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