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水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9]13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9
实施时间: 2009-6-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7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水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9〕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鉴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界定,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