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9]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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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省局对部分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在经营形式、核算体制、采购体制等情况变化后,从便于税收管理,降低纳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考虑,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同意实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总机构统一结算汇缴增值税”的办法,并采取“预征率(额)法”计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税额。这种计算方法虽简单明了,便于操作,但从执行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以上年度实际数为依据核定下年度预征率,难以做到准确、合理,容易引起总分支机构之间缴纳增值税额的不均衡,往往导致总机构进项税额不能及时得到抵扣,形成大量的留抵税额,特别是在分支机构超预期预缴的情况下,留抵更多,占用企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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