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2]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6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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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政策上的衔接问题明确如下: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将“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实际收入全额(含省、地、县各级)的25%更正至省级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原“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省级不再含上述增提的25%收入。以上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070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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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财税[2012]27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2-28
实施时间: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