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5
实施时间: 2009-6-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96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第三、七分局: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8〕10号)文,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由市税务局按照“政府采购中标价/(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高于5%”计算公式自行核定的规定,现对新增的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231000910351;
  发票工本费:0.084元/份。
  二、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