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9]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6-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一般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462
评论人次: 33
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