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9]10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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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由市局负责审批: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并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审批事项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发生的单笔(项)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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