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3]37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3
实施时间: 2003-8-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支付境外运费取得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汕国税发〔2003〕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汕头水泥有限公司进口货物取得国内承运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汕头水泥有限公司取得的该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