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9]9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8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改变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的增值税征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份征期起,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的增值税征收方式不再采用“分支机构定率预征,总机构结算抵扣”的方式,采用按销售收入配比分配增值税税额的征收方式。即:中石化湖北分公司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剔除省公司本部的应纳税额,其余部分按各市(州)、县(区)分公司销售收入占全省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各市(州)、县(区)分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中石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中“公司本部的比例暂确定为35%”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