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以表代证登记纳税人使用发票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9]8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4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1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直属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对以表代证登记纳税人(以下称以表代证户)领购、交验、缴销发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以表代证户使用发票事项明确如下:
  一、可申请领购发票的以表代证户的范围
  1.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但有应税收入且每月用票量在十组以上的已办理以表代证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2.因各种原因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已从事生产经营且已办理以表代证登记的娱乐业和饮食业纳税人。
  二、以表代证户使用发票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