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9]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5-30
实施时间: 2009-5-3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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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2009年5月2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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