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9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27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9
实施时间: 2009-6-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456号)转发给你们。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九日

  关于公布2009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2009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