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9]4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5-13
实施时间: 2009-5-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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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将预算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批纳入预算管理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管理,决定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先行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管理。
  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收费缴纳一律按照新的预算科目执行,收费收入级次分配比例仍按原规定操作。
  凡2009年内已缴入各级财政专户的上述收费收入,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于2009年6月底前从财政专户调入同级国库;区县财政专户中历年滚存的结余资金,按沪财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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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船舶港务费”等48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船舶港务费”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科目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