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8]5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7
实施时间: 2008-9-1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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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派出机构,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我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确保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运行,针对部分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的使用要求:
  (一)《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要同时使用缺一不可。对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行为,必需据实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作为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和地方税务机关追缴车船税的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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