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香港陈黄钟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09]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5-27
实施时间: 2009-5-27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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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陈黄钟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CW ):
  你所关于北京代表处延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香港陈黄钟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延长驻在期3年,延长有效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陈健文先生。
  三、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代表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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