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理业中有关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1999]8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8
实施时间: 1999-1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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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本市代理业中的若干税政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专业从事公路客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票款全部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客管处的公路建设基金、支付给保险公司的旅客保险费以及支付给运营单位的运费、路桥费,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公路客运自运业务,按票款收入全额,包括站务费一并按“交通运输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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