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字[1997]8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7-6-5
实施时间: 1997-6-5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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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务院侨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同时体现国家对农业产业的扶持政策,国家确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和国家确定的边境贫困农林场给予免税照顾, 其他照章纳税; 考虑到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九五"期间对农口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在原定包干上缴财政的基数上,超包干上缴财政部分按逐年递减办法给予财政返还, 返还比例为:1996年返还80%,1997年返还60%,1998年返还40%,1999年返还20%,2000年返还10%?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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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