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1995]43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2-12
实施时间: 1995-12-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3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针对目前存在供水、供电、供气收费票据不统一,使用比较混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全部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水、电、气收费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收费票据。
  二、鉴于全省各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完全一致的状况,水、电、气收费发票式样目前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但印制时必须符合发票印制的有关规定,并在票面的左上角加上“国税”两字(用隶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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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7]16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