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央和省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企[2008]26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外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87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驻鲁中央、省属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不再上缴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通知》(财企〔2008〕293号)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中央级和省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是指中央部门所属企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