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利用锯末生产活性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9]11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5
实施时间: 2009-5-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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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锯末生产活性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南国税发[2009]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第三类再生资源中第12项规定的“企业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人造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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