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7]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0-23
实施时间: 1997-10-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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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委托人办理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的,其取得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二、征税条件:
  (一)纳税人按代理业税目征税必须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有权机构批文准许经营或经合同协议等从事代理业务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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