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9]6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1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48
评论人次: 2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批管理权限。企业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直接向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申请。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4-1
实施时间: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