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09]5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9-4-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36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