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26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0
实施时间: 2009-5-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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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持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后,在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享受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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