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6]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2-21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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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经研究,现将2003年至2005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涉及的资产盘盈(含负债潜盈)和资产损失(含负债损失),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可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资产净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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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标题: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3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9-12-7 实施时间:2008-12-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