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9]6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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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11号文件第二条“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指为居民供热所实际使用的生产用房及土地。
  二、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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