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24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5
实施时间: 2009-5-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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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季度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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