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0
实施时间: 2009-4-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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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一)经济适用房、危改房不得低于3%。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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